自西元1919年起,Convention針對婦女生產相關的保障一直是國際勞工組織(ILO,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的關注重點。雖然相關公約或法規不斷隨時間增加,但其宗旨仍然不變,即:使女性能同時兼顧工作與生育的角色,並預防因生育所帶來的不公平待遇。產假是為了保障女性工作者及其新生兒的身心健康,聯合國會員國亦於千禧年發展計畫中,提出減少嬰兒早夭率以及改善母親健康的願景。主要法規涵括了對健康、產假、授乳、工作權益平等、生育及醫療補助或因疾病或複雜因素而需要離職等方面的保障。除了批准並承認相關法規的國家外,產假及其相關保障背後的觀念,實際上已經影響了全世界。不過,因為每個國家的立國機制不同,要對各國相關法規作總結與比較並不容易,比如聯邦體系的國家,就很難提供一個精確的標準以供比較。通常,生育保障可見於勞工法或社會安全法,所以這部分也一定要考慮。
國際勞工組織已將原本產假最少需要12週增加到14週,甚至建議會員國將產假增加到18週。雖然會員國中只有17個國家簽署協定,不過實際上有更多會員國達到14週的最低標準。
就全球來看,51%的國家提供婦女至少14週的產假保障;20%的國家提供IOL所建議的18週甚至超過18週的產假;約有35%的國家提供12~13週的產假;只有14%的國家提供不到12週的產假。就地區來看,接近半數(48%)的非洲國家提供14~17週的產假,65%的亞洲和太平洋區國家提供12~13週的產假,93%非歐盟體系的中歐、南歐國家及原蘇聯共和加盟國所成立的獨立國協(CIS,Commonwealth of Independent States)提供18週以上的產假;已開發國家和歐盟各國裡,14~17週與18週以上的產假比例幾乎各半;72%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國家提供12~13週的產假;82%中東國家則僅提供不到12週的產假。
在50個被分析的非洲國家中,北非的突尼西亞所提供的產假天數最少,只有30天;另一端的南非,則提供長達4個月的產假保障。11個中東國家中,只有敘利亞和伊朗符合14週產假的最低要求;32個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國家中,貝里斯、巴西、哥斯大黎加、巴拿馬符合14週的最低標準,而智利、古巴和委內瑞拉三個國家則提供18週.亞洲和太平洋國家裡,
符合標準的有孟加拉(16週)蒙古(120天)新加坡(16週)越南(4個月),相反地,馬來西亞、尼泊爾、菲律賓和大洋洲的巴布新幾內亞則提供少於12週的產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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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每個國家對法定產假所能給予的彈性與選項有別,有些國家對此給予非常大的彈性,這些國家在立法上給予婦女自行分配產假與請假時間的自由,例如祕魯提供非強制產假,可彈性選擇何時要請假。常態產假為期90天,其中,分娩後的45天為強制產假,而剩下的45天可用於產前期間,在對母嬰無不良影響下,也可選擇部分或全部天數都延到產後再放假。在法國,婦女享有法定16週假:6週在產前、10週在產後。在醫師同意的情況下,如果有婦女想要把產前3週的假一併挪到產後,也是被允許的。新加坡的婦女同樣擁有16週產假,包含產後強制放假4週;若女性員工和雇主皆願意時,最後7週的假可彈性地用在產後12個月之內。國際間通常也會允許產假的延長或縮短以應付懷孕生產過程中可能的突發狀況或特殊情況,例如分娩延期、多胞胎、或遇到媽媽或嬰兒有疾病時,許多國家便會因此延長產假時間。
在伊朗,如果媽咪選擇哺餵母乳則產假可延長:若生雙胞胎時,享有4~5個月的假,三胞胎以上時則會有12個月的假。有些國家則會以家庭人口數來延長產假時間。在法國,生第3個孩子時可享有16~26週的產假;克羅埃西亞共和國,從生第3個孩子開始,便可延長產假至3年;在斯洛伐克,單親媽媽可享有37週的假,其他媽媽則享假28週。少數國家在女性主動要求下,可延長產假時間,不過,延長的產假可能無法支薪,如越南和辛巴威。阿根廷的婦女若在一家公司工作超過一年,則可選擇延長產假時間-最短3個月,最長6個月的時間來照顧寶寶。
在婦女休產假期間,仍然必須有金錢上的補助.在總共167個調查國家中,高達97%的國家會在產假期間會提供金錢補助,其中只有5個國家例外:澳洲、賴索托、巴布新幾內亞、史瓦濟蘭和美國,這幾個國家皆有提供產假,但補助金的部分則無立法規範。
就地區而言,超過半數(61%)的非洲國家,與超過8成的中東國家、亞洲和太平洋區國家、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國家中,有的並沒有提供補助,有的只提供14週、少於2/3的薪水,而有的只針對少於14週的產假提供資助;82%非歐盟體系的中歐、南歐國家和獨立國協(CIS),以及超過5成(52%)的已開發國家和歐盟各國,則至少提供14週的全薪給付。那麼,這項福利是誰負擔的呢?調查中超過半數以上的國家是以社會福利的型態來支付相關補助;非洲國家中,仰賴社會福利與雇主責任的比例相當,前者為34%,後者為38%;在亞洲,超過5成的國家,其產假津貼或收入歸於雇主責任;30%的國家則將之歸屬於社會福利。超過9成非歐盟體系的中歐、南歐國家及獨立國協、8成以上已開發國家和歐盟,以及接近6成的拉丁美洲、加勒比海各國則皆仰賴社會福利提供補助款項。在中東,則有高達82%的比例是雇主負擔相關津貼和費用。
在台灣,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20週以上)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20週以內)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1星期。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5日。至於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產假8星期與產假4星期之產假,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但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1星期及5日之產假,因勞動基準法並無相關之規定,故雇主無給付薪資之義務三、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該期間內如遇星期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無庸加以扣除。
此外,若醫師診斷孕婦有安胎需要時,安胎假可領半薪,且不影響全勤和年度考績。有迫切需要者,在醫師開立診斷證明的情況下,也可全程請安胎假。
哺乳媽咪必知
子女未滿1歲須受雇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的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2次,每次以30分鐘為度,且此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育嬰假應為父母雙方皆可依育兒需求所申請的假別,時間上通常在產假與陪產假之後。目前國際勞工組織尚未針對育嬰假提出法規,不過,該組織仍建議相關權益受到保障(如育嬰假的請假權、育嬰假不對原本工作造成負面影響等)。在台灣,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可知,受雇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不過,育嬰假不得超過2年。受雇者於留職停薪期間,仍然可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而原本由受雇者自己所負擔的保險費,可以遞延3年繳納。
類似的還有家庭照顧假。家庭照顧假1年最多可請7天,且不再侷限於5人以上企業才能實施。育嬰假留職停薪期間,也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其給付標準為: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按月發給。期限為每一子女最長合計發給6個月,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1人為限。注意,若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如何申請津貼?
要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符合條件之被保險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直接(或郵寄)向勞工保險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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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整理/彭紹怡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動基準法等)
Maternity At Work-a review of national legis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