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報導針對長年沒有工作,與先生相較,經濟條件較弱勢的全職媽咪,若真的面臨離婚問題,想力爭孩子的監護權,到底該怎麼做,對自己最有利,請到大尹法律事務所彭國書律師,將艱澀的法律條文以簡單的方式說明,希望對讀者有所幫助。
太太是全職媽咪,沒有工作沒有收入,與先生育有一個學齡前小孩,4年多的時間都全心在家照顧孩子,經濟全仰賴先生。但是,先生已長達數月不回家,太太也心生懷疑,先生是否外遇,但太太並未真的親眼見過,以各種通訊方式質問先生,先生都態度客氣地否認。此時,先生卻忽然返家,竟然自己先開口向太太提出離婚的要求,同時要求要小孩的監護權!若此時,妻子才開始聘用所謂的徵信社去蒐集先生外遇的證據,合法嗎?相較之下,太太經濟狀況大不如先生,但最不願的就是與孩子分離,害怕真的順了先生的意簽字離婚,失去婚姻又失去孩子的監護權,到底該怎麼做?
大尹法律事務所彭國書律師表示,台灣目前的離婚程序,簡單來說,分為以下2種:
只要夫妻雙方能夠針對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贍養費這3大塊,達成共識後,有兩位證人,即可簽字辦理離婚,然而,大部分的離婚案件中,由於夫妻雙方都會希望單獨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所以,常常會糾纏許久,彼此都不肯讓步。
簡言之,夫妻雙方其中之一,主動去向法院直接提出要求法官判決離婚,就叫做判決離婚。此法條明確規定於民法第1052條中,用白話的方式解釋其法條,就是法律已經明訂出10種情況,只要有婚姻關係中出現這10種狀況其中之一,夫妻雙方其中之一就能向法官提出,直接由法官來判決離婚。
民法第1052條條判決法律離婚之事由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3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彭國書律師特別進一步說明,但是,以往在現實中,前10種的情況都是特定的情形,例如:重婚、不治惡疾等,如果不符合這10種特定情形,早期的法律是無法請求判決離婚。不過,好在目前第1052條在新增的第11種情況,算是真的為現實中早已出問題的夫妻關係設身處地作考量,在法律上稱為「破綻主義」,簡言之,只要向法官提出希望判決離婚之一方,同時能夠拿出證據,向法官證明並爭取法官認同:「夫妻關係已難以維持的情形下」,法官有權直接判決離婚。
然而,真的有外遇行為那一方是無法主動向法官提判決離婚的,因為長期不回家,無心維繫夫妻關係者正是外遇方本人,外遇方因為對於此種難以維持婚姻的狀況是有責任的,所以法律也明文規定:「難以維持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因此,針對此案例來看,先生若是真的有外遇的狀況,雖然太太還沒有任何直接證據,或進行任何蒐證動作,但先生也無法成為主動向法官提出要求判決離婚的那一方,先生就算主動提出離婚之要求,也只能夠選擇「協議離婚」,換句話說,也就是要看案例中的太太願不願跟他針對財產、未成年子女、贍養費這3大塊進行「協議」,必須雙方對3大塊都有共識,太太其實有較高的籌碼能談條件。談好條件後,才答應簽字離婚即可。
彭國書律師表示,在經手的數件離婚案件中,通常真正決定要離婚的夫妻,爭的反而都不是錢,而是小孩子的監護權,絕大部分的人在彭國書律師的專業演講中提出的問題都也都是:「律師,請您直接教我到底要怎麼做,我只想知道怎樣才能爭取到小孩子的監護權?!」
監護權就是子女在成年之前,有權代表子女為法律行為的人,通常也是子女的主要照顧人。例如,要幫未成年子女開戶,擁有監護權的那一方,自己一個人就有權利力來為子女全權處理。夫妻只要是還有法律上婚姻關係的情況下,該夫妻雙方通常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可以說共同擁有「共同監護」之責任與權利。換句話說,離婚後,取得監護權的那一方,有關未成年孩子的所有法律行為,只需要該方單方簽字同意負責,法律上即生效,不需要找到另一方,另一方也必須簽字同意才生效。
彭國書律師進一步說明,在前述案例中,太太可以向先生主動要求她要成為孩子的唯一監護人,監護權歸她,她不願意要與先生共同監護,她才願意簽字離婚,否則,她可以不答應先生的要求,簽字離婚。
許多太太其實都會像案例中的妻子一樣,在有了孩子之後,會辭掉工作,全職在家專心照顧孩子,經濟完全仰賴先生工作來供應,所以,當面臨到離婚時,妻子內心最害怕的問題就是先生的經濟超出自己許多,但是,自己真的不想要失去孩子,自己真的能夠獲得孩子的監護權嗎?
彭國書律師表示,如果是要求法官判決離婚,法官原則上只有一個標準,就是「子女最佳利益」,因此經濟優勢的考量的確是其一的條件,但是,法官考量的因素
也有很多,例如家中的孩子如是學齡前的幼兒,會考量幼兒從母原則,另外法官還會觀察非常多方面,其中包括:
1.誰是長期以來幼兒的主要照顧者。
2.誰真的能夠提出具體事件來證明自己盡心盡力照顧孩子。
3.誰能向法管具體說明,離婚後,自己後對孩子的安排計畫教佳,越是具體全面,爭取到監護權的機會越高。
4.除非妻子也有明顯不適任的情況,例如,吸毒、犯罪、有嚴重犯罪前科,或是雖然表面上看來是幼兒的主要照顧者,但是其實都將幼兒托給外婆或其他人照顧等。
5.也會請孩子出庭,徵詢孩子本身之意願。
彭國書律師表示,他經手出庭的離婚案件當中,法院請孩子出庭並徵詢意願,他遇過最小出庭的孩子真的只有3歲,法官在請孩子出庭,徵詢其意願或了解情況時,會請父母雙方都先離開現場,但雙方的律師會留下,其實,法官也知道孩子年紀尚小,並不會用過於嚴肅或有壓力的方式問話,這一點不用過於憂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