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名K-POP男歌手遭爆料與前女友育有四歲子女,他四年來雖然沒有承認小孩,卻都有給予經濟支援,假如這樣的案件發生在台灣,那在台灣又會怎麼認定呢?
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下,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是法律自動認可的,不過與生父之間就不太一樣,必須透過認領的程序來建立法律上的父子關係,依據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這意味著,若將開頭的案例套用到我國法律來看,即便新聞中的男歌手並未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正式登記,只要他在這四年間持續提供經濟支援,例如生活費、醫藥費等,即具備「撫育」的事實,從法律層面來看,他與孩子的父子關係已經「視為認領」而成立。
然而,單純的經濟支援與正式的法律身分登記在實務上仍有差別,若男歌手遲遲不完成戶籍上的認領登記,孩子在法律地位上將處於有名無實的尷尬狀態,最直接的影響在於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的親權行使,以及民法第1114條關於互負扶養義務的履行;若未正式登記,孩子在申辦護照、醫療手術同意或就學行政程序時,生父在法律上仍形同路人,就沒辦法幫孩子簽署相關文件。
此外,這也涉及未來最敏感的繼承問題,非婚生子女一旦經認領,即擁有與婚生子女完全平等的遺產繼承權,若生父在法律身分不明的情況下發生意外,孩子必須透過繁瑣的訴訟程序證明身分,才能主張其應得的權利。
對於生母而言,若生父僅願私下給錢而不願給予名分,生母就可以依據民法第1067條規定提起認領之訴,只要有事實足以證明其為生父,法院即可判決強制認領,確保子女的權益不因生父礙於身分不願認領小孩而喪失。
生父的認領不只是個人隱私,更是涉及多項法律上的關係及權利,縱使生父有長期經濟支援,但在法律尚未確認父子關係,很可能會影響小孩未來的各種權益,像是繼承、簽署相關文件都會受到影響,因此,若真的有非婚生子女產生,選擇將隱形的父愛轉化為公開的法律身分,才是能夠真正保障未成年子女成長的最好決定。
撰文/黃靖芸 律師
圖片來源/photo-ac
現職:家事律師、臺灣高鐵性騷擾處理委員會外部委員
專長: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保護令等家事案件、民事求償等案件。
經歷:臺灣高鐵性騷擾處理委員會外部委員、臺灣高鐵職務不法侵害專題講座講師、國防部政訓中心性別專題講座、國防部心戰大隊性別專題講座、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市監理所公務人員法紀宣導講師、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法紀宣導講師、台北市政府體育局法紀宣導廣告律師、新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勞動雲)勞動法令宣導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家事法專科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台北市政府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