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1 月 13 日(六)為中華民國第 16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11 屆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日,提醒勞工朋友們投下自己神聖的一票之外,勞動局也要提醒雇主,應依法給假,保障勞工投票權益。
依勞動部 107 年 11 月 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70131460 號公告:「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第 1 項所定應放假日。」及 107 年 11 月 8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70131393 號令說明:「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 12 時連續 24 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勞動局進一步解釋, 113 年 1 月 13 日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之一日為午前 0 時至午後 12 時連續 24 小時,具有投票權的且該日需出勤的勞工,應放假一日,勞資雙方約定出勤(原為普通上班日被指定為放假日)應依照出勤時數加給工資;如當日為休息日或例假日且約定無須出勤,則不另給假;如勞資雙方約定休息日出勤(例假日不得出勤),則需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給予休息日工資。
▲工時勞工(例如時薪人員、兼職人員、工讀生等)仍享有投票日時薪加倍同樣權益。
高寶華特別提醒,事業單位經常忽略部分工時勞工(例如時薪人員、兼職人員、工讀生等)仍享有同樣權益,如勞工具投票權且該日屬工作日,雇主仍應給假給薪,如有出勤,應依出勤時數加給一倍工資;如投票日為該部分工時勞工之例假、休息日或非出勤日,雇主未要求部分工時勞工出勤,雇主得不給另給假。
勞動局特別呼籲,投票權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如勞工於出勤期間要求暫離工作崗位前去投票,雇主不得拒絕;另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以及不得「妨害或擾亂投票」等法律責任,勞資雙方均應注意避免觸法。
整理/林宜屏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圖片來源/photo-ac
*本網站所發表之文章,均由《嬰兒與母親》及其他相關著作權人依法擁有其法律權益,若欲引用或轉載網站內容, 請與本公司來信接洽,違者將依法處理。聯絡信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