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標示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須於包裝容器外明顯處提供以下內容:
1.「營養標示」之標題。
(1)以「每一份量(或每份)」及「每 100 公克(或毫升)」標示,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
(2)「每一份量(或每份)」及其所提供「每日參考值百分比」做標示,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
(3)對訂定每日營養素攝取參考值之營養素,應另註明所標示各項營養素之每日參考值;對未訂定每日營養素攝取參考值之營養素,應於每日參考值百分比處加註「*」符號,並註明「*參考值未訂定」字樣。
2.熱量-以大卡標示。
3.蛋白質含量-以公克標示。
4.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含量-以公克標示。
5.碳水化合物、糖含量-以公克標示。
6.鈉含量-以毫克標示。
7.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其他營養素含量-以通用單位標示。
8.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以通用單位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