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幸妤近日談到過去的婚姻財務時,在公開文字裡寫下了這段重話。
贈與的診所,店面贈與給趙建銘,貸款是留在我名下喔,我沒有A錢,我可是沒有6000萬能贈與。順便告訴大家,夫妻贈與後的房地產,離婚後是不能列入財產分配的,請大家別跟我犯一樣的錯誤,會錯到想殺死自己。(陳幸妤google評論原話)
她提到自己當年把診所、店面過戶給前夫趙建銘,事後貸款卻依然留在自己身上,希望大家以她為鑑,這段發言之所以在網路上掀起極高討論,不光因為她是知名人物,而是她講出了一個絕大多數人在沉浸於婚姻甜蜜時,根本不會去細想、甚至完全不知道的殘酷現實:
如果房子已經給了對方,當初借的貸款,難道不會跟著轉過去嗎?諮詢律師後的解答是:還真的不一定。
很多人常有一種法律誤解,以為只要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資產,離婚時理所當然就是「一人一半」。
但事實上,依據《民法》現行的法定財產制,離婚時原則上計算的是雙方「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如贈與)」,原則上是排除在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之外的。
也就是說,「婚後靠雙方努力賺錢買的資產」與「婚後接受對方無償贈與的資產」,在法律上的概念完全不同。
因此,夫妻一方若將名下資產以「無償贈與」的方式移轉給另一方,這項財產過戶後,就會被認定是收受方的個人資產。未來萬一走上離婚一途,給出資產的一方是無法主張要拉回這筆資產進行對分計算的。
至於個案能否主張撤銷贈與、或是否涉及其他附負擔贈與的請求,仍須視當時的契約內容、對價關係及實際情況來嚴格判斷,舉證難度極高。
這起事件另一個最值得大眾警惕的地方,是「產權」與「債務」在法律上其實是兩件完全獨立的事。
誰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屋主),和誰對銀行負有還款義務(借款人),並不是同一件事。即使你高高興興地完成房屋所有權移轉過戶,變更了名義上的屋主,這完全不代表原本向銀行簽下的貸款契約就會自動失效或轉移。
對銀行來說,當初借錢給你,看的是你的信用與還款能力;銀行並沒有義務因為你們夫妻之間私下的過戶行為,就無條件同意把債務轉嫁到另一方身上。如果沒有經過銀行嚴格的審查與同意,正式辦理「債務承擔」或重新簽署借款契約變更,原本的借款人依然必須依據當初的合約,獨自負擔所有的還款責任。
換句話說,房子可以已經不是你的了,但欠銀行的數千萬貸款,卻可能一輩子都是你的。
白紙黑字絕對不是對另一半不信任,而是給這段關係與彼此一份清清楚楚的交代。夫妻在處理房屋、店面、股權或其他重大資產的過戶與移轉前,請務必先停下來,確認以下三件事:
這筆資產的移轉,究竟是純粹的無償贈與、有償買賣,還是帶有特定條件的「附負擔贈與」?是否有書面契約載明?
銀行是否同意配合變更借款人?如果銀行不同意轉貸或辦理債務承擔,這筆貸款後續該由誰實質支付?違約時如何處理?
當初買房的頭期款來源、對款項的匯款紀錄、房屋流水帳、貸款繳納單據以及相關過戶文件,是否都有妥善完整地留存?
如果涉及大額資產或複雜的家族債務,強烈建議在簽約、過戶前,先花點諮詢費尋求律師或地政士等專業人士的意見,切莫因為一時不好意思開口,而讓自己的法律權益處於極度風險之中。
這起事件不該只是「女性婚姻防身術」,因為同樣的情況也可能發生在丈夫身上。
法律不看誰是丈夫、誰是妻子,而是看權利人是誰、契約怎麼約定、債務由誰承擔。
不論男女,在婚姻中做出重大財務決定前,都應該保護自己的權益。感情好的時候把法律與財務講清楚,不是不浪漫,而是成熟。
畢竟真正健康的婚姻,不是認定兩個人永遠不會走散,而是即使有一天人生走向不同方向,彼此都還保有重新生活的底氣。
整理撰文/王佳琦
圖片來源/新聞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