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對夫妻,兩人結婚8年,原本感情融洽,卻因為經濟壓力以及金錢觀念上的差異,結果導致兩人開始吵架,妻子開始會以言語以及暴力對待丈夫,甚至在一次的爭執當中,妻子還直接從丈夫右肩膀用力咬下,丈夫為了維持家庭,決定隱忍。
然而經過這件事情,妻子不但沒有悔改,反而變本加厲,在丈夫與女客戶談工作時,妻子懷疑丈夫與她有婚外情,便在電話旁邊不停打擾,之後,還誤會丈夫與其出遊泡溫泉,再次與丈夫爭吵,抓傷丈夫的臉,之後為了小孩以及一些小事,兩人都不斷有爭執,妻子仍給予丈夫極大的精神壓力,言語以及肢體的暴力從未間斷,讓丈夫精神出現狀況,需要去求助精神科醫師,最後丈夫忍無可忍,只能向法院請求離婚。
丈夫說自己從小便生活在家庭暴力當中,因此希望長大後的婚姻家庭能夠和樂美滿,但妻子的行為卻讓她感到失望害怕,讓她精神狀況越來越不佳,甚至得求助精神科醫生來舒緩自己的精神不穩症狀。
法院認過調查,認為丈夫所說的屬實,因為從小受到暴力的陰影記憶猶存,結婚後妻子仍對其使用暴力,讓丈夫的內心陰影再次被揭開,對婚姻生活感到恐懼不安導致無法預妻子在繼續維持婚姻而請求離婚。
妻子種種的行為,都明顯影響了夫妻之間的情感基礎,夫妻之間本來應該要在婚後相互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假如這樣的情感基礎已經不復存在,遭到破壞,導致夫妻沒辦法再繼續共同生活,就是屬於難以維持婚姻基礎的重大理由,妻子並未考量到丈夫從小受到暴力的陰影,還繼續以暴力對待丈夫,導致丈夫認為無法繼續共同生活,足以認定兩人婚姻關係已經破裂,難以繼續維持,沒有復合之可能性,因此法院判准離婚
其實不管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暴力就是不應該的行為,夫妻間如果有發生什麼事情,都應該好好溝通,暴力並不能解決問題,只會把問題變得更難以解決。
撰文/黃靖芸 律師
現職:家事律師、臺灣高鐵性騷擾處理委員會外部委員
專長: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保護令等家事案件、民事求償等案件。
經歷:臺灣高鐵性騷擾處理委員會外部委員、臺灣高鐵職務不法侵害專題講座講師、國防部政訓中心性別專題講座、國防部心戰大隊性別專題講座、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市監理所公務人員法紀宣導講師、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法紀宣導講師、台北市政府體育局法紀宣導廣告律師、新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勞動雲)勞動法令宣導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家事法專科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台北市政府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