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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會面對的金錢議題,贍養費、扶養費怎麼談?

一段婚姻關係結束,面對的不僅是情感面的失落,其它相關的金錢給付及分配的部分,仍需妥善的處理,才不會衍生後續爭議。本文將就離婚可能遇到的金錢問題,包括贍養費、扶養費及財產分配,作詳細的剖析。
離婚會面對的金錢議題,贍養費、扶養費怎麼談?

 

根據內政部110年的統計,結婚5年之內的離婚者占34.75%,創下近10年新高。1108月更首度出現結婚對數與離婚對數將近一比一的狀況。現在幾乎每2~3對夫妻就有1對會離婚。高離婚率致使許多人已婚者無法避免離婚的命運,並且要面對之後可能接踵而來的問題。離婚後會遇到的,除了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還有更多關於金錢給付與分配的部分,包括贍養費、扶養費及剩餘財產分配,都將是離婚時需要一併協商處理的議題。

 

贍養費須符三要件

贍養費是夫妻二人離婚時向對方請求金錢給付的項目。協議離婚雖然不一定要支付贍養費,但雙方也可自行決定是否要支付贍養費。合盛法律事務所王怡惠律師表示,目前在協議離婚中所約定的贍養費的內容,只要經雙方合意,並且清楚的註明在離婚協議書上就可視同契約,包括由哪一方支付、方式、次數及時間長短,也由雙方自行訂定。給付的內容合理與否由雙方認定。只要二人同意,要支付多少、怎麼付,經雙方約定即可。贍養費給付通常會加入再婚或至對方找到工作的終止條件。

如果贍養費協議不成,可以尋求法律途徑,請法院判決。根據民法第1057條,贍養費請求需符合三個條件:1.經判決離婚、2.請求者是無過失的一方、3.因判決離婚而導致生活陷於困難者。王怡惠律師指出,贍養費的請求條件要求很嚴格,現在經由法院判決離婚而取得贍養費的案件在實務上並不常見。「因為法官會認為任何四肢健全可以有工作能力的人,都不會構成離婚後生活陷於困難的理由,」王律師解釋。

如果真的符合法定贍養費請求要件者,法院的判決也是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判斷標準,再依據請求者的條件(年齡、身分、健康狀況等)及被請求者的財力狀況來裁判贍養費金額及給付的方式。「通常經判決而獲得的贍養費金額並不多,因為主要只是保障最低生活消費需求。」王律師認為,法院判決的贍養費金額跟真正滿足生活所需的金錢支出實際上有一段差距。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法院判決贍養費的目的主要是滿足一方的最低生活需求,所以很難判決出很高的金額。如果對方有財產,律師通常會建議直接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在新聞中常見名人離婚後支付鉅額款項的報導,推測大多屬於這類;也就是在婚姻關係中,二人所增加的財產在離婚時所進行的分配。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一項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是以婚姻關係終止之日(或離婚訴訟起訴之日)與婚姻關係開始之日二者期間所增加的財產差額來分配。財產證明可以由雙方當事人提供,或請法院查調,以利計算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到底二人總共增加了多少財產。但根據法律,在婚姻存續中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例如受贈與)、慰撫金(例如對精神層面的補償),則不需要進行分配。

不過,2020年民法修正1003條之1第二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結婚對數與離婚對數將近一比一的狀況,幾乎每2~3對夫妻就有1對會離婚。

 

財產可追溯離婚前5年

「民法修法後可根據夫妻雙方在婚姻生活的貢獻度來進行分配,」王律師強調,如果有一方能提出證明主張另一方對婚姻的貢獻較少,自己貢獻較多,可請法院調整分配的比例,法院的判決就不會是一比一的均分剩餘財產。「現在主婦家務有給制可說已是社會上普遍既定的觀念。這也肯定在家做家務的人。沒有出去上班的家庭主婦也不用擔心因為自己不是實質賺錢的人,而在分配財產時可能會分得少。」王律師曾處理一個案例是先生婚後常在外應酬花很多錢,並欠了很多卡債,小孩需要照顧時也經常缺席,小孩並出庭作證家中所有的事情皆由媽媽包辦,讓法院採信剩餘財產平均分配對媽媽不公平。

根據王律師的經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法院在計算的過程中無法過於精算,只會抓大方向、大項目的金錢部分,例如誰出了哪些錢、購屋的頭期款或貸款由誰支付,考量房屋歸誰、另一方該拿多少錢等等,最後將剩餘財產的錢定出一個數額。在離婚前若有一方惡意脫產,如刻意將財產變少,在離婚前幾年就開始亂花錢或把錢藏起來,現在法院在審理時可將離婚前5年處分的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另一方仍然可以要求分配一半(民法第1030條之3)。這也能相當防止惡意脫產的情事。

 

▲離婚協議的過程採用平和協商的方式,面臨的衝突較少,對當事人跟孩子都比較好。

 

對子女的扶養義務

「夫妻在婚姻中互負扶養義務,離婚後彼此沒有扶養義務,有扶養的義務通常是針對未成年子女。」王律師說,大部分離婚後處理金錢的部分,除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較多的是針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王怡惠律師表示,扶養費的部分通常也會在離婚協議中一併註明。一般扶養費的協議會視家庭狀況、 小孩的需求而定,彈性相當大。除了考量不同年紀孩子的立場及需求,也要符合支付方的經濟能力與條件,來擬定扶養費的給付時間、方式,只要雙方合意就沒有問題。

因應2023年開始,民法下修18歲即為成年人,為保障孩子就讀的權益,王律師建議,在協議扶養費時,以支付至某年齡,如至22歲(大學畢業)或24歲(研究所畢業)止,較以「成年」為期限,對孩子更為有利。在王律師處理的案例中,扶養費的給付方式有的是按月給付固定金額,也有協議每月支付生活費外,學費、安親班、才藝課等費用另外採實報實銷的方式支付。

若經由法院判決給付扶養費,法院仍是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來計算,同時衡量雙方的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工作能力等要件,作為判決依據,且給付的時間通常到未成年子女成年日為止。「依照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來計算,其實無法真正支應扶養小孩所需要的花費,」王怡惠律師坦言,扶養費還是經由雙方協議較能符合孩子的實際需求。

 

不能履行給付之處理

「子女扶養費通常會採按月支付、剩餘財產分配則採取一次支付較多。」王怡惠律師指出,不管贍養費或扶養費的內容如何訂定,最重要的是能夠履行。離婚後一方經濟狀況若產生變動,可以協議更改約定扶養費金額。如果協議不成,再請求法院判決變更。請求更改約定的一方須提出證明自己因非抗力的因素而導致經濟情況改變,如疫情期間被裁員而非自己主動離職;或因實際的情勢改變,如再婚後需要扶養的人變多,需要重新調整扶養費的約定條件及內容。

雙方經由約定完成的內容,在民事上屬於契約性質。但若離婚協議在法院做成的,會具有執行力,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是自行約定的協議,要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必須先進行訴訟請求履行協議,等判決確定之後,才能夠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王怡惠律師建議,雙方當事人最好在法院做成離婚協議,因為在法院做成調解筆錄會取得執行力,將來一方如不履行支付,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須花費時間再經歷訴訟的過程,直接強制執行比較快。

 

雙方當事人最好在法院做成離婚協議,因為在法院做成調解筆錄會取得執行力。

 

平和協商最好

「離婚協議的過程採用平和協商的方式,面臨的衝突較少,對當事人跟孩子都比較好。」王怡惠律師處理許多離婚案件,見到離婚雙方在對簿公堂仍免不了激烈的爭執,更延續婚姻當中不愉快情緒,對雙方跟孩子都可能留下不好的陰影。離婚雖然令人遺憾,但若盡量以雙方都能接受的方式結束,不要再陷入過去的糾結中,才能好好告別過去,迎向新的未來。

 

諮詢合盛法律事務所律師  王怡惠

採訪撰文周央雨

圖片來源/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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