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四位專家來告訴您,哪些法令明文保障職場懷孕婦女權益,懷孕婦女有哪些該有的平等待遇。當面臨到職場不公平待遇時,有哪些申訴管道?是否要提出具體證明來證實公司的不當作為?懷孕婦女可請的產假、育嬰假有多久時間?懷孕生產育兒有哪些津貼可請領?擔心自己為了生產、照顧孩子而請長假後,無法順利回到職場該怎麼辦?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姚淑文表示,台灣女性的勞動參與率已超過50%,相較以往有所進步。雖然女性在教育程度、能力表現和男性相比均不相上下,但是女性到了一定年齡後便會面臨到懷孕、生產問題,導致經常會聽到女性在職場中沒有獲得應有權益、同工不同酬、因懷孕被裁員(職場懷孕歧視)、升遷遇瓶頸,而有玻璃天花板現象。
勞動局就業安全科科長劉家鴻指出,2002年性別平等法於實施後,雖然表面上保障了男女工作平權,但實際上以申訴的種類來觀察,因為懷孕而遭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案件依舊不少。懷孕婦女在職場上經常會被他人認為「工作效率差」、「無法勝任」、「配合度低」等刻板印象,比方說雇主認為孕婦的產能與工作效率一定會降低,以及因為生理問題會經常請假等,導致需要負擔額外的人事成本;在工作上表現不佳,或出了點小差錯就都怪罪到懷孕這件事情上。種種因素導致孕婦在職場中受到嚴重的歧視問題。
劉家鴻科長指出,涉及懷孕歧視的企業通常經營規模都不大,也許是因為較小型企業對於「懷孕生產會增加雇主支付產假薪水等的成本」較為敏感,在員工福利與保障上較沒有制度。另外,在一間企業任職時間較短的員工(一年以下)若懷孕,雇主也較會想各種藉口予以解僱,以上種種狀況都呈現出女性在職場上較無法獲得該有的平等待遇。
●應徵或正式工作時要求簽訂不能懷孕或懷孕須自動離職契約。
●雇主將懷孕之受僱者進行工作上的調動,或施加額外工作壓力、批評績效不佳、無法勝任等理由將之解僱。
●某家醫學儀器公司在一天內以不適任的理由,解僱了兩名身懷六甲的員工。
●在成衣公司任職業務,懷孕後,被主管指責為何要在旺季懷孕,且不能因為懷孕減少工作,命令員工不得請產假,要求員工自動請辭。
●兩家小企業皆分別在女性員工請產假、懷孕期間,以不適用為由資遣,卻未事先告誡或輔導,認定懷孕歧視成立,各罰三萬五千元。
●一名31歲已婚女子到私立托兒所應徵導師,面試時告知雇主,暫時沒有懷孕打算,不過。她二月底發現已懷孕4周,雇主經由其他員工得知此事後,以「工作不適任」為由與她提早解約。
●一企業於懷孕員工請產假期間,檢視該名懷孕員工的工作績效,以不適任理由資遣,另一家的老闆,則是以懷孕員工業績下滑、開錯發票,予以資遺。
●公司將懷孕女性的考績都打為乙等。
懷孕女性在就業市場上遭受歧視的案例層出不窮,許多女性在懷孕後由於害怕失去工作,受到不平等待遇或權益被剝奪時都會採取逆來順受的態度,或者有些人不曉得其實法律有保障職場懷孕婦女應有權益,亦或是不曉得如何申訴,便錯失了為自己爭取權益的機會。
有鑑於懷孕遭不當解僱、職務調動及影響考績等懷孕歧視申訴案件佔相當大的比例,勞委會請職場性別平權的學者專家完成一項「懷孕歧視檢視表」,用來檢視工作場所是否有懷孕歧視,於2009年8月發佈「禁止懷孕歧視勞工版及雇主版檢視表」各15項指標,其中要特別注意的是違反雇主版中的檢視項目者,可能涉及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最高會有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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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
項 目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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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面試時,老闆或主管曾特別詢問我是否懷孕或有無懷孕打算?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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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曾聽說同事因懷孕而遭老闆或主管不利對待(例如:請假產檢困難、申請調動較輕易的工作遭拒絕……等)?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勞動基準法第5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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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曾聽說同事因懷孕而未調薪或升遷,但年資相同或工作表現相當的其他同事已調薪或升遷?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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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老闆或主管在得知同事懷孕後,曾在言語或行為上表現出擔憂工作無法完成或將來請產假無法配合工作進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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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懷孕期間,發現自己經常被老闆或主管指正錯誤或是要求改善工作效能或考績受影響,但是我認為我的工作表現並未有過錯?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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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懷孕期間,被要求經常加班的情形增加,但是其他同事未被要求加班或業務並無明顯增加之情形?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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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懷孕期間,公司有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的機會,老闆或主管未徵詢我的意願,就因我懷孕而指派或不指派我去?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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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懷孕期間,公司為員工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老闆或主管未徵詢我的意願,就因我懷孕而不讓我參加?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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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老闆或主管要求我簽署如果懷孕就必須離職或留職停薪的約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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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老闆或主管未依規定給予產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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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老闆或主管將產假視為缺勤而影響我的全勤獎金、考績或做其他不利處分?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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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懷孕期間,老闆或主管安排我在晚上10時至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4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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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老闆或主管以各種理由不給產假期間工資或藉故扣一部分?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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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懷孕期間,公司有較輕易的工作,我申請改調,但遭老闆或主管拒絕? (勞動基準法第5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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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懷孕期間,老闆或主管讓我改調較輕易的工作,但卻要求我必須依據新的工作內容重新核定較低的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5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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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1項至第4項為工作環境氛圍之檢視,如有回答「是」,表示您所處的職場對懷孕求職者或受僱者可能不太友善。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定,可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http:\\www.cla.gov.tw)「勞動條件業務」項下查詢,或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洽詢。
二、第5項至第15項為法令規定事項之檢視,如有回答「是」,表示您的老闆或主管可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定,您可敘明服務單位名稱、地址,逕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各地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或請求協處。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1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對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項次 |
項 目 |
符合規定 |
尚待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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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公司招募、甄試、進用措施不因求職者懷孕而有不利對待。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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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公司分發、配置措施不因受僱者懷孕而有不利對待。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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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公司不因受僱者懷孕而影響其考績。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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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公司不因受僱者懷孕而影響其陞遷。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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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公司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考量懷孕受僱者需求及參加意願。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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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公司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因受僱者懷孕而有不利對待。(性別工作平等法第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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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本公司之薪資給付,不因受僱者懷孕而有不利對待。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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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公司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因受僱者懷孕而有不利對待。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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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公司未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因懷孕或分娩情形時,須自行離職、留職停薪或以相關理由予以解僱。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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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本公司依法給予受僱者產假。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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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本公司對請產假之受僱者,不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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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本公司於受僱者產假期間,未終止其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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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本公司未使懷孕受僱者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4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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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本公司依法給予產假期間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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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本公司考量懷孕受僱者生理狀態,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尊重其意願,讓其申請改調,且未減少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5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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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貴公司如全部符合規定,表示貴公司提供一個無歧視、重平等的友善職場,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定,致力於職場平權之實踐。
2.貴公司如有部分項目尚待改善,可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http:\\www.cla.gov.tw)「勞動條件業務」項下查詢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或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