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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驚呼「我沒同意怎可離婚?」網傻眼!長輩能干涉婚姻嗎?民法這條給答案

在傳統觀念中,婚姻往往不只是兩個人的事情,也牽涉雙方家庭與長輩的期待。然而,隨著時代變遷,現代婚姻制度更加重視個人的自主意願。近期網路上流傳「離婚未經公婆同意,因此離婚無效」的討論,引發許多人關注與爭議。究竟婚姻的成立與結束,是否真的需要經過父母或長輩同意?從法律角度來看,婚姻關係又是如何規範呢?
婆婆驚呼「我沒同意怎可離婚?」網傻眼!長輩能干涉婚姻嗎?民法這條給答案

 

婆家質疑離婚未經同意?網路貼文引發熱議

最近在網路社團上有一則關於婆家質疑媳婦未經公婆同意簽署離婚協議書,因此離婚無效的貼文,在網路上引發軒然大波,引起網友們的撻伐。

其內容是有一位婆婆發文表示自己的媳婦私下與兒子達成離婚協議並簽字離婚,這樣離婚的情況公婆都不知情,也未經公婆的同意,這樣是不是等同於離婚無效,當然這樣奇怪的想法也引起大家訕笑,想不到竟然在現代還有人有這種極其傳統古板的思想。

 

婚姻與離婚皆屬當事人決定,法律保障自主權

從法律層面來看,結婚與離婚皆屬於當事人間的私法行為。

根據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婚約,這就表示結婚是由男女當事人自行決定,只要有證人並書面登記即可,既然婚姻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之上,那麼婚姻關係的結束,自然也應當由當事人掌握主導權。

 

長輩無權干涉成年子女婚姻,傳統觀念不等同法律規定

基本上,在法律的規定中並未給予任何長輩干涉成年子女婚姻契約的權力,可能在傳統中有由長輩指定婚嫁的情況,然而這在現在的法律中是完全無效的,長輩並不能隨意決定子女的婚姻狀態,不僅無法干涉結婚,離婚同樣也是如此;不過也有人會想說,結婚與離婚不都要證人簽字嗎?這樣看起來不就等於需要長輩同意才可以登記結婚或離婚嗎?

 

離婚協議需要哪些條件?證人不代表必須由長輩擔任

依據民法第1050的條規定,兩願離婚確實具備以下三個要件,除了離婚協議書必須以書面形式存在,明確表達雙方解除婚姻關係之意願外,還需要有兩個證人簽名並確認雙方是合意離婚的,最後只需要向戶政機關登記就能生效,而關於證人的選擇,基本上只要是成年且對於離婚當事人都有確認過確實是有要離婚的,這樣證人的簽名就會有效,不一定要求只能由當事人的長輩來簽字,因此無論是父母或是公婆,基本上對於離婚或結婚都是無從干涉的,更遑論是要經過公婆同意離婚才能生效這樣奇怪的說法了。

 

婚姻是兩人的選擇,長輩最重要的是學會放手

婚姻是兩個獨立個體間的法律結合,離婚則是這段契約的終止,這段關係不屬於長輩,更不屬於任何親戚,既然當事人都已經表明同意離婚,長輩們一味地強求,對於當事人來說並非好事,強迫而得來的關係,只會讓雙方更加痛苦,因此長輩們還是要懂得適時地放手,讓子女們自行去選擇並承擔,才是對子女最好的選擇。

 

撰文/黃靖芸 律師

圖片來源/photo-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