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振興券於從 10 月 12 日至 18 日為期一週開始發放,希望積極活絡 0403 地震後的花蓮整體消費市場,創造振興券加乘效果,刺激鄉親消費,創造商機帶動產業經濟,讓花蓮盡速恢復往昔經濟活力。
0403 大地震後以及不斷的餘震與颱風,對於花蓮縣整體產業遭受極大的衝擊,對外道路只要有豪大雨就會中斷,影響遊客來花蓮旅遊意願,因此花蓮縣府提出振興券方案,將於 10 月 12 日起發放每人 3,000 元振興券,鼓勵鄉親消費、刺激經濟發展。
此次發放對象涵蓋所有符合資格的花蓮縣民,民眾可於縣內進行消費,並享受系列加碼優惠活動。花蓮縣政府希望促進更多消費,振興券為有價證券,不僅消費者實際運用可增加買氣,商家收取振興券後亦可再靈活運用,使其再次、多次的流入市場,增加滾動性與循環性。
花蓮縣觀光處表示,振興券的加乘、促購效果需要大家一起努力,花蓮縣政府力邀業者共同重振民生消費市場,業者針對振興券也紛紛主動提出加碼優惠方案,期盼於振興券使用期間提供民眾最佳優惠以提振買氣。
參與的店家提出申請並經審核後即可露出店家與商品資訊於活動官網,推廣期間縣府亦將透過自媒體、網路社群、網路新聞等各式宣傳行銷,同時也將針對這些加碼優惠的店家或場域分別舉辦導客的獎勵活動。
花蓮振興券適用於餐飲、旅遊、購物、娛樂等多元消費場域,且花蓮縣政府為擴大振興券使用效益,將與縣內各大業者與場域攜手推出多項配合加碼優惠方案,及多場次的振興券消費抽大獎活動,鼓勵民眾踴躍參與並享有更多優惠。
為活絡花蓮整體消費市場的經濟活動,花蓮縣政府積極規劃發放經濟振興券,將於 10 月 12 日 9 時起至 10 月 18 日 17 時止發放,並至 114 年 2 月 28 日消費使用截止。透過振興券的發放及有限的使用期間,鼓勵鄉親消費、刺激花蓮經濟發展,恢復花蓮縣往昔經濟活力。
花蓮縣政府提醒,振興券逾領取期限不予補發,符合資格的鄉親朋友請記得至指定地點領取,且領取振興券時,記得攜帶最新身分證、印章,並應詳閱領取須知,以確保領取過程順利進行。此外,縣府鼓勵以戶為單位,委託戶內 1 人領取,以加快領取速度,減少鄉親朋友排隊等待時間。
花蓮縣政府說明,為了讓繁複的振興券發放作業順利安全又有效率, 10 月 12 日、 13 日將於各鄉鎮市之村里發放所發放; 10 月 14 日至 18 日民眾可於鄉鎮市公所或公告指定地點領取。
花蓮振興券領取攻略:
1、 領取時間:
113年10月12日起至10月18日,每天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
2、 領取資格 :
● 基準日113年4月3日設籍於花蓮縣之縣民。
● 基準日已取得居留證、定居證且居留、定居地址在本縣的外籍配偶或大陸、香港、澳門籍配偶。
● 基準日以前出生之新生兒且已於60天內設籍花蓮縣者。
3、 領取地點:
● 假日(10月12日至10月13日):按村(里)鄰別設置之發放所,即每戶領取通知單上之指定發放所。
● 平日(10月14日至10月18日):鄉鎮市公所或其公告指定地點領取。
4、 應備文件:
● 滿18歲之成年人攜帶最新身分證、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及印章親自領取或依規定委託他人代領。
● 未成年人由父或母或其監護人攜帶身分證(或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印章及未成年人身分證或含記事之戶口名簿代為領取。
● 受監護宣告之人由其監護人攜帶身分證(或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印章及受監護宣告人含監護記事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法院監護宣告文件正本或影本代為領取。
5、 受委託應攜帶文件:
委託書正本、委託人身分證(或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或正反面影本;受託人身分證(或居留證或定居證)正本、受託人印章。
6、 注意事項:
● 振興券領取後若遺失、毀損、被竊或被盜,不予補發。
● 振興券限於花蓮縣內消費使用,不得找零、轉售、兌換或退換現金。
符合領取資格但於領取期間截止前死亡者,得由法定繼承人檢附死亡人之死亡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書、除戶之戶籍謄本、法院宣告死亡之判決)、足資證明其為繼承人之戶籍文件(如:含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新式戶口名簿)或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切結書領取。
花蓮振興券可使用至 114 年 2 月 28 日止,為擴大振興效益,花蓮縣政府積極與縣內各店家業者攜手合作,共同推出多項加碼優惠活動,透過振興券的刺激,期盼為縣內經濟注入活水,同時提供民眾更豐富的消費選擇。更多詳細資訊,亦可於花蓮振興券活動網站查詢。
整理/林宜屏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商業管理科
圖片提供/花蓮縣政府商業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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