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時,張姓女子在網路上以「我的婆婆殺了我」為題,說自己長期受到婆婆的言語霸凌,生活在無視、恐嚇之中,直言自己已經無法忍受,雖然還是很愛丈夫與孩子,但卻已經沒有力氣再走下去,最後選擇自殺來結束生命。
當時引起社會一片嘩然,也讓許多人重新審視婆媳關係。事情發酵後,有網友在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參與平台提出應立「婚姻專法:禁止姻親以話語、行為及傳統習俗干涉婚姻雙方當事人,落實婚姻自主權及婚姻內人權」。截至目前為止獲得5246人附議,已在10/25通過,政府必須於12/25前給予回應。
現代人自由意識高漲,尊重媳婦的好婆婆仍不在少數,當然不能一桿子打翻一船人。不過即使是這樣,仍有一些婆家會把媳婦當作過戶到自己家的「財產」,認為媳婦是「嫁」來自己家,該聽自己的話,大舉施展家庭結構內的權力支配;甚至介入婚姻而使媳婦無力反抗。然而,媳婦礙於尊重長輩的道德觀念,大多選擇隱忍,長期下來造成女性罹患憂鬱症,甚至自殺。
因此提議人提出「婚姻專法」向「張○馨及曾經的張○馨們」致敬,期許此專法通過後,台灣能減少姻親對婚姻當事人的各層面傷害。提議內容針對「話語、行為」及「傳統婚禮習俗」兩部分給予建議。
列出這8點的條例,顯示出長輩對當婚姻當事人個體缺乏尊重、忽視婚姻當事人對小家庭的自主權:
1.姻親不得以話語、行為干涉婚姻當事人的婚姻內事務,舉凡「未來規劃、居住地、家務、工作、日常作息、生活習慣、休閒喜好」皆在婚姻事務範圍內。
2.姻親不得要求婚姻當事人執行任何非份內家事及勞動。
3.姻親不得以話語、行為干涉婚姻當事人對其小孩的日常教養過程。
4.姻親不得以話語直接或間接貶低、嘲弄婚姻當事人及其家人。
5.姻親不得以話語、行為干涉婚姻當事人及其小孩於任何時間點返回其原生家庭。
6.未事先告知婚姻當事人,禁止姻親擅入其共同居所或房間。
7.未經婚姻當事人同意,禁止姻親擅自翻閱、拿取婚姻當事人私有物。
8.未經婚姻當事人同意,禁止姻親擅自決定婚姻當事人小孩的姓名命名。
提議人認為部分傳統婚禮習俗是將婚姻當事人視為以財物交易買賣的「財產」,或是帶有歧視意味:
9.姻親不得收取婚姻當事人的聘金、嫁妝等任何金錢、財物。
10.姻親不得要求婚姻當事人進行歧視婚姻當事人的傳統婚禮儀式。例:潑水、丟扇子、大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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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者指出,大量的媳婦們礙於傳統觀念的輿論壓力,往往只能尋求私密群組、社團私下宣洩,人命事件卻從未停止。現今社會中,許多姻親都曾經是被傳統觀念壓迫的媳婦,自己「熬」過了,開始複製循環「熬」下一代。「熬」得過是幸運,「熬」不過是憂鬱症、離婚率數字或人命黑數,而這種代代相傳的傳統觀念,只會不斷傷害婚姻當事人。
提議者更舉例,身邊有朋友懷孕時被姻親長輩的傳統觀念、言語壓迫直至承受不住,當場子宮收縮血崩,送醫後一屍兩命收場;曾有親人遭姻親長輩長期侵犯隱私至憂鬱症,天天服藥無法入眠,蒐證想反擊卻因其證據在現行法律裡不被認同為侵犯隱私,告訴失敗後,當事人的家人被姻親家族嘲弄,最後當事人不堪羞辱自殺身亡......
現行「家暴法、妨害自由罪、妨礙名譽罪......」皆有未符合上述「姻親專法」項目的部分。提議人表示,姻親的「言語、干涉」卻很難被認定「控制、恐嚇、脅迫、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等觀念項目,因此希望能以更貼近「實際事實」為項目,或抽換成「干涉、貶低......」等較輕微、較符合現今姻親傳統觀念社會的觀念詞,以求有效性。
期許「姻親專法」可提供姻親們一套可遵循的規則,避免觸犯底線,增加離婚案件數量或傷及婚姻當事人身心性命。同時也希望能漸進改變傳統婚姻觀念,促進姻親對婚姻當事人的尊重,減少姻親對婚姻當事人的身心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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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關係是否和諧,身為兒子及丈夫的另一半絕對責無旁貸。提議者也指出,「婆媳問題」近年來在各大離婚原因排行榜上居高不下,顯示大量的另一半對於長輩的干涉反抗無能,或是夫妻雙方勸導長輩改變觀念無效。
看出問題了嗎?為什麼有的丈夫無視於結髮妻子受到姻親的言語霸凌?甚至對妻子的情緒不聞不問。
其實婆媳問題是夫妻關係的衍生,站在妻子的立場,選擇結婚是希望被先生呵護和照顧,因此婆媳爭執過後,妻子會向丈夫訴說自己的委屈,希望獲得先生的安撫和支持,但絕大多數的丈夫並不重視老婆的反應,反而要妻子多體諒、忍讓婆婆,一旦妻子覺得自己孤立無援、無依靠,也就無法真誠的融入家庭。當婆媳關係出現摩擦,如果老公可以適時介入和調解,婆媳間的衝突就不至於到無法挽救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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