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懷孕時與生產後可以請的假,妳/你都清楚嗎?本篇詳細告訴妳,其實可以這樣請。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職場平權科顧家容科長說明,不能因為請了產檢假、流產假、產假、安胎假,就影響全勤、考績,公司不能拒絕員工請這些假,也不能做出不利處分;而且也不能因此就不給特休。
為了胎兒的健康著想,所有孕媽咪都有產前檢查的需求,所以性別工作平等法特別規定,孕媽咪可以向公司申請5天的有薪產檢假,以便進行產前檢查。另外,又為了使孕媽咪能夠彈性使用產檢假,5天的產檢假可以依孕媽咪的需要,以「半日」或「小時」的方式提出申請,而且公司都必須給付薪資。
顧家容科長表示,如果1天工時8小時,5天×8小時=40小時,所以以「小時」的方式提出申請,就有40小時可以申請產檢假;如果是以「半日」的方式申請,則總共有10個半日的產檢假。但是要記得,「半日」或「小時」只能二擇一,一開始選擇「半日」,之後就是都以「半日」來請產檢假;一開始選擇「小時」,之後就是都以「小時」來請產檢假;不能「半日」與「小時」混合,以免太混亂不好計算。
由於現在上班族的工作壓力都很大,孕媽咪如果身體不適、有安胎休養需求,在經過醫師診斷後,只要提供婦產科醫師的診斷證明,能夠證明需要安胎休養,就可以向公司申請安胎假。安胎休養期間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使孕媽咪都能夠安心請假休養。
顧家容科長補充,「住院傷病假」可請的天數為「2年內最多合計不得超過1年」(但這裡不只有安胎假,其他住院病假也算在內)。至於在安胎假薪水的計算方式上,依勞工請假規則,「普通傷病假」1年內最多可以請30天的半薪,超過30天則無薪水(以有請安胎假的孕媽咪為例,1年內如果已請過5天未住院傷病假,這1年內則最多可以再請25天半薪的安胎假)。
另外,安胎假不一定要連續請假,可以依孕媽咪身體狀況及需求、並提供醫師證明,就可以分段請假。
原來的職位工作負擔太大,可以請調其他工作嗎?
孕媽咪在工作期間,公司如果有較容易的工作,也可以依勞動基準法向公司申請改調工作,以減緩工作所帶來的壓力。
媽媽可以請的假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產假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56天)。顧家容科長表示,這段時間包含例假日、休息日與國定假日,不能跳著請假,必須依曆連續請假。
產假期間的薪資計算方式,簡單來說,在目前這一家公司任職6個月以上為全薪;任職未滿6個月為半薪。加上勞工保險也有提供媽媽2個月的生育給付,使媽媽在生育期間的經濟有所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媽媽如果在生產前想停止工作,可以提前開始請產假,但為了使媽媽生產後能夠順利恢復健康,至少需預留4週產假於生產後使用。
如果不幸流產(小產)了,公司仍然要給予產假(流產假)。懷孕3個月以上流產,公司要給予4星期產假。懷孕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有1星期產假。懷孕未滿2個月流產者,也有5日產假。總之,產假的目的就是希望提供媽媽充分的休養後,確保她們能夠順利回到職場工作。
爸爸可以請的假
考量到媽媽產後的恢復和新生兒照顧,甚至是流產,都需要由爸爸陪伴與照料的情況下,法令也規定當媽媽待產、生產或流產時,爸爸可以向公司要求5天的陪產假,而且可以連續或分次請假,薪資照給。
顧家容科長提醒,爸爸所請的這5天陪產假,一定要在媽媽分娩當天與前後的15天內(15天包含例假日、休息日與國定假日)。這15天期間內,爸爸可以選擇5個工作天請假,這5天可連續、亦可分開,因此可避開例假日、休息日與國定假日,只要在15天內申請即可,請假單位是以「日」為單位。
考量在養育子女階段,新生兒往往都需要預防接種疫苗,爸爸媽媽在新生兒需預防接種疫苗或發生嚴重疾病需要親自照顧時,都可以向公司申請家庭照顧假,一年最多可以申請7天。家庭照顧假是併入事假計算,會扣當日全薪,但不能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做出不利處分,公司也不能拒絕父母請家庭照顧假。
現代社會大多為雙薪家庭,許多爸媽也希望能夠全心全意親自照顧小孩,因此爸爸或媽媽只要在同一間公司工作滿6個月後,在小孩滿3歲前,即可向公司申請最長2年的育嬰留職停薪(最長2年包含例假日、休息日與國定假日);每次申請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
如果有需要,這最長2年的育嬰留職停薪也可以分段申請,例如:先請半年,回來上班一陣子以後,萬一發現仍然必須回家全心全意照顧小孩,最長仍可繼續請完剩下的1年半育嬰留職停薪,但前提是這段時間都是小孩滿3歲前。
至於育嬰留職停薪時的津貼,則是投保薪資的6成。此外,育嬰留職停薪時,爸爸或媽媽不能與其他公司另訂勞動契約。方式提出,寫明姓名、職務、子女出生年月日、留職停薪開始到結束的期間,並且檢附配偶在職證明等資料,以方便向公司申請。
為了鼓勵父母能夠多多參與養育嬰幼兒的過程,勞動部在108年2月也放寬解釋,如果爸爸媽媽想要一起照顧2名以上未滿3歲的嬰幼兒,就可以向公司申請「爸爸與媽媽兩人同時育嬰留職停薪」,共同陪伴孩子的成長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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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可僱用替代人力,暫代育嬰留職停薪者的工作;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結束後,則應回復爸爸或媽媽原有的工作(復職)。但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則為例外:
*公司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
*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
*公司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的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如果因以上原因而未能使育嬰留職停薪者復職,除必須經主管機關同意外,應於30日前通知受僱者,並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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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爸爸或媽媽沒有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在上班前或下班後有需要到保母家、或到幼兒園接送小孩,如果是在30人以上的公司上班,在小孩滿3歲以前,爸爸或媽媽都可以向公司申請調整工作時間、或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但這1小時的薪資要被扣掉),以方便接送小孩。
如果因為向公司申請上述這些假、或申請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而遭受刁難或拒絕,可以直接向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提出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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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職場平權科科長 顧家容
攝影/Super Cute寶寶‧親子寫真
採訪撰文/湯佳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