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中的第9條所示:
「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經評估為發展遲緩兒童,每年至少應再評估一次。」
臺安醫院兒童發展復健中心技術長王秀靖指出,台灣目前對於發展遲緩兒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而在美國,各州的州法律對於發展遲緩的界定有幾種不同的方式,分別說明如下:
發展商數
舉例來說,一個4歲(48個月)大的孩子,能力落在3歲(36個月)大。換算下來,他得到75分。有些州法律將80分以上視為正常;70分以下為遲緩兒。
標準差
一般人的能力可用常態分佈來看,大部份的人都落於中間這個範圍,少數人會落在負數區。有些州法律認為,落於負1.5的孩子是有遲緩問題;落於負2的孩子是有更加嚴重的問題。
寶寶在每個發展階段有不同的發展重點,大致上可將寶寶的發展分為六大類領域。請家長在寶寶的成長過程中,務必同時觀察寶寶在這六大領域的發展狀況,如有問題才能儘早發現。六大類領域分別說明如下:
一、粗動作:大肢體動作發展。例如:翻身、爬行、坐、跑、跳。
二、精細動作:小肢體動作發展。例如:拿湯匙、會張手抓取物品。
三、語言理解與表達:瞭解口語和非口語的訊息,並能夠適當表達自己的需求或意見,以達成與人溝通的目的。例如:會說簡單的疊字、以適當的方式回應他人。
四、認知學習:認知概念的學習。例如:會分類大小、分辨顏色、拼圖。
五、人際社會:懂得和他人互動、相處。例如:認得周遭人的臉、和他人一起玩或輪流玩遊戲、主動分享的能力。
六、生活自理能力:意即自我照顧的能力。例如:自己拿奶瓶、吃飯、刷牙、穿衣服。
當發現孩子在上述六大類領域的發展上有一類或數類明顯落後同年齡的孩子,即為發展遲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