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家庭 新知快遞

不可標示產品優於母乳! 114 年起嬰兒食品標示管理新制上路

爸媽們注意,明(114)年 1 月 1 日起,嬰兒食品標示管理新制上路囉!嬰幼兒屬於高敏感族群,食品規範應訂定比成人更嚴格的衛生標準。為了不造成誤會,產品不可標示優於母乳,上面也不可以放嬰兒圖片喔!

不可標示產品優於母乳! 114 年起嬰兒食品標示管理新制上路

 

嬰幼兒屬於高敏感族群,食品規範應訂定比成人更嚴格的衛生標準。衛生福利部今(12/25)日公告嬰兒食品標示管理新制將於 114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114年起嬰兒食品標示管理新制上路。

▲114年起嬰兒食品標示管理新制上路。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整合

衛生福利部將現行「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嬰兒配方奶水應加標示事項」、「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不得標示事項」、「特殊營養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共 4 項規定,整併為 1 項「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於 112 年 2 月 1 日公告訂定,並自 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以利業者同時參照依循。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標示「人乳化」、「母乳化」或優於母乳之等同意義詞句。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標示「人乳化」、「母乳化」或優於母乳之等同意義詞句。

 

不可標示產品優於母乳且不可有嬰兒照片!

每一百大卡熱量含鐵質未滿一毫克之產品,原標示「三個月以上嬰兒食用時,應注意補充鐵質」,修正為「嬰兒食用時,應注意補充鐵質」。

辨識標記母嬰圖未變更,僅辨識標記文字,原「餵母乳的嬰兒最健康」,參考Codex Standard (CXS 72-1981)原文,修正為「母乳是嬰兒最佳的營養來源」。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標示「人乳化」、「母乳化」或優於母乳之等同意義詞句,且不得有嬰兒圖片及使產品變得理想化之圖片及文字等。

 

產品應增加保存方法及用量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增加標示部分包括:

1.產品開封前及開封後之保存方法。

2.產品之使用方法及用量。

3.使用者應遵照醫護人員、營養師之建議決定是否需要食用嬰兒配方食品及食用方法。

4.顯著標示辨識標記並印刷於容器或外包裝。

5.沖泡或稀釋調配時,應使用經煮沸之溫水及充分消毒之容器」等其他提醒詞句。

 

食品藥物管理署 (食藥署)提醒, 1 歲以下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依法需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查驗登記審查核准,可於「食品藥物消費者專區」搜尋相關資料。

對於必須以母乳替代品哺育寶寶的家長們,可諮詢醫師、營養師或醫護人員等專業人員之意見,就嬰兒自身狀況來選擇合適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最後,食藥署呼籲,化粧品及食品業者應恪守法規,積極配合新制推行,全面檢視產品成分及標示,確保符合相關規定。同時,食藥署將持續透過規範修訂,與業界共同打造更安全、更透明的化粧品及食品環境,守護消費者健康,促進國人生活品質提升。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不得有嬰兒圖片。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有嬰兒圖片。

 

整理/林宜屏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圖片來源/photo-ac

 

*本網站所發表之文章,均由《嬰兒與母親》及其他相關著作權人依法擁有其法律權益,若欲引用或轉載網站內容, 請與本公司來信接洽,違者將依法處理。聯絡信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