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就曾出現一方明明已經知情,卻在離婚調解時選擇放棄請求權,事後又反悔提告,最終仍遭法院駁回的案例。
究竟什麼情況下才能主張侵害配偶權?一旦放棄賠償權,法律是否真的不再給任何機會?
在我們多數人的認知中,只要婚姻期間配偶有踰越分際的行為,就一定能提告侵害配偶權獲得賠償,不過並不是每一件案件都能如此順利,因為每個案件情況不同,例如證物充不充分、外遇對象是否對於已婚一事知情等情況,都會影響最終判決的結果。
除了上述提到的因素之外,還有一種情況,往往會讓當事人即使心有不甘,法院卻仍不會買單,那就是——當事人早已明確放棄請求賠償的權利,卻事後又再提告。
中部有一名男子主張,自己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並不知情,直到離婚一個月後,才從友人口中得知前妻曾在婚姻存續期間於酒店工作,且與酒客有勾肩搭背等較為親密的接觸,甚至外出過夜。男子認為,這樣的行為顯然已侵害自己的配偶權,因此向法院提告,請求前妻賠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然而,法院審理後卻認定,該名男子其實早在離婚調解前,就已知悉前妻相關行為,並仍選擇簽署離婚調解筆錄,且於筆錄中放棄相關請求權。既然已經明確拋棄權利,事後再提告,自屬於於法無據,最終判決男子敗訴。
從法律上來看,所謂侵害配偶權,並非明文規定於單一條文,而是實務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侵權行為規定,搭配第195條第1項精神慰撫金規定,認為婚姻關係中所衍生的身分法益,屬於法律上應受保護的利益。
一旦該身分法益遭到不法侵害,原則上即可能成立損害賠償責任,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回到前述案例,男子前妻的行為,確實已有踰越一般社會通念之嫌。若單純就行為本身來看,並非完全不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男子原本也確實有機會獲得賠償。
但關鍵在於,男子早在離婚調解時,就已經明確放棄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此不能事後反悔、出爾反爾,再行提告求償。
這也帶出一個非常重要、卻經常被忽略的實務重點。許多離婚的夫妻,會在法院簽署的離婚調解筆錄中,明白約定互相拋棄:
包含對對造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及因離婚或離婚原因所生之財產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旦簽署了這樣的調解筆錄,就代表日後不能再提告侵害配偶權,也不能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由於調解筆錄是在雙方合意、知情的情況下簽署,法律上自然會認定,當事人已自願處分並放棄自己的權利,事後便不得反悔。
因此,律師要提醒大家,離婚談判與調解,並不只是讓自己快點把婚離掉而已。調解內容中所提到的每一條拋棄條款,都是在真正處分自己的法律權利。
若是在情緒激動、妥協退讓,或只想盡快結束關係的狀態下草率簽字,事後才發現想追究責任、主張權利,往往就已經為時已晚。
撰文/黃靖芸 律師
圖片來源/photo-ac
現職:家事律師、臺灣高鐵性騷擾處理委員會外部委員
專長: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保護令等家事案件、民事求償等案件。
經歷:臺灣高鐵性騷擾處理委員會外部委員、臺灣高鐵職務不法侵害專題講座講師、國防部政訓中心性別專題講座、國防部心戰大隊性別專題講座、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市監理所公務人員法紀宣導講師、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法紀宣導講師、台北市政府體育局法紀宣導廣告律師、新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勞動雲)勞動法令宣導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家事法專科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台北市政府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