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家庭 家庭關係

恩怨放二旁 孩子擺中間 爭取監護權 應該知道的事

時常有名人在離婚時為了爭取監護權而對簿公堂,而躍上媒體版面,成為關注焦點。在爭取監護權的過程,常讓夾在中間的孩子備感難受。父母想要以司法途徑爭取小孩監護權之前,應該有那些認知與理解,才能讓此過程對孩子的衝擊降到最低?
恩怨放二旁 孩子擺中間 爭取監護權 應該知道的事

 

當父母無法再繼續婚姻關係時,孩子的監護權通常由父母雙方共同約定。如果雙方無法約定,就會尋求司法途徑,由法官來判決。而法官是以什麼標準來作出判決?

德臻法律事務所的莊喬汝律師表示,法官在審判上通常依照「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則來判定監護權。所謂「子女最佳利益」,指的是民法第1055條之1所列舉的參考標準: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而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雖然民法第1055條之1的規定列舉了許多「子女最佳利益」,不過,光是從法律條文來看,可能還是不太能理解法官的判斷標準,因此,莊律師提供了幾個考量的重點。

延伸閱讀:經濟弱勢的全職媽咪如何爭取監護權?!當夫妻關係走上法律途徑 

 

孩子意願不是唯一考量

「小孩的意願是否可作為唯一的標準,常在實務上有爭議。」莊律師表示。一般來說,法院裁定探視權通常只規範到16歲,16歲以上的孩子則傾向讓他們自己跟父母約定探視時間,或甚至決定跟誰一同生活。

而就16歲以下的孩子,法院在決定他們與誰一同生活較為適當時,是否需要他們出庭受法官徵詢意願,通常6歲會是一個分野:6歲以上的孩子,因為表達能力較佳,法官會詢問孩子的意願;6歲以下的孩子則會看個案情況來認定考量是否適合出庭。莊律師解釋,孩子有時候會受到主要照顧者的壓力,不敢如實吐露心聲,或者受較親近者的影響,而說不出真正的原因,甚至說詞不像該年紀應有的想法,例如很情緒性的、很空泛、抽象的理由。這時法院會請專業人士,例如:社工、家事調查官或程序監理人去了解孩子實際上遭遇的困難與壓力,並試著找出協助孩子的方式,並提供法院審理時,作出較為通盤、全面的決定。

 

在實務上,也常遇到法官的判決未完全依小孩意願的案例,這時候法官必須說明孩子的意願為何不能作為判斷的標準,有什麼證據顯示孩子的意願受到影響等等。莊律師強調,法院在審酌監護權上是採綜合性考量,小孩的意願往往不是判斷的唯一標準。對法官來說,通常會思考的是,在所有客觀的事證下,怎麼樣的裁定能給孩子較為穩定、有安全感,並且同時能與雙親保持最大接觸可能性的未來。

 

友善父母常是關鍵

除了觀察孩子的意願是否受到外在因素影響,法官為不同階段的孩子衡量的標準也有差異。過去有個「幼兒從母」的原則,指的是如果孩子較小,法院會傾向將他或她判給母親,讓他們可繼續受母親(通常也是主要照顧者)的照護,不過,現在法院並不會以此原則為考量,因為這個原則某程度會讓另一個性別覺得不公平。取而代之的會是「主要照顧者原則」,這是指法官傾向將孩子判給過去的主要照顧者(不論是父或母),讓孩子在雙親離異的巨大變動下,至少可以享有和主要照顧者的完整連結。

另外,莊律師也表示,除了前面提到的幾個原則,現在的法官在審理上,也十分重視父母雙方提出的教養計畫,教養計畫包括規劃離婚後的居所安排、離小孩學校距離、工作能否配合小孩的照顧、支持系統是誰以及如何運作協助、對孩子作息時間的掌握及安排等。一般來說,教養計畫安排愈具體、愈能執行,也愈能說服法官。

 

除了上述的考量之外,現在法院也特別強調「友善父母」的原則,指的是離婚後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能否讓探視方保持最大接觸的可能性。為了盡可能降低父母離婚對孩子的影響,通常法院會傾向把主要照顧者交給對另一方抱持善意往來心態的父母。「友善父母」在審理時常成為很重要的關鍵因素,如果一方非常敵視另一方,或者在訴訟的過程中不讓對方探視小孩,那麼就很有可能會被法官認定為「不友善父母」。法院認為,如果將孩子判給較有敵意的一方,可能會讓孩子和另一方從此斷了聯繫,進而影響孩子享受父母關愛的權益。

 

監護權的改定實際上有難度

如果父母想爭取監護權,通常一開始就要爭取,若放棄了以後想要再爭取是很困難的。想改定監護權必須提出具體的事證,證明原本的監護權約定或判決對孩子不利,例如:孩子面臨權益的損失,或有不利於小孩的事實,才可能經法院同意改定。莊律師強調:「法條規定的所謂『未盡保護教養義務』,除非是很明顯的兒童虐待情況,否則實務上很少會達到改定監護權的標準。」想改定監護權的原因通常是教養觀念的不同,例如父母對孩子的獎懲或是課後活動的安排有不同的觀點,這些都屬於父母教養觀念的差異,並不是對孩子不利的相關事證。

 

在實務上比較常見的是,有監護權的一方拒絕另一方探視孩子。遇到這種情況,可通過向法院申請探視子女的強制執行,要求另一方執行法院判決,並給予對方探視的機會。如果堅決拒絕另一方探視,法律上會有330萬的罰鍰,並且連續按次處罰。不過是否只要監護權方拒絕探視,探視方就可以聲請監護權改定,莊律師認為這需要依個案的具體情況來判斷,很難一概而論。

 

媽媽沒有工作能成功爭取監護權嗎?

有些全職媽媽為照顧孩子已離開職場多年,相對於爸爸而言較無經濟能力,在爭取監護權上是否容易失利呢?莊律師表示,經濟能力不是判斷監護權的唯一依據。現在反而有許多全職媽媽在爭取監護權上較爸爸更具優勢。因為她們作為主要照顧者,有較熟悉孩子狀況的優勢,當法院在衡量子女的最佳利益時,通常會認為這比經濟能力重要。

此外,未取得監護權(或非主要照顧者)的一方,仍然有負擔孩子扶養費的義務,因此,爸爸還是需要支付扶養費,孩子的扶養並不是由母親單獨進行的。縱使是家庭主婦,若婚後離開職場不久,法院通常會認為以媽媽的學經歷背景,再去找一份工作也不是問題,或即便離開職場很久(如超過10年),媽媽亦可向爸爸請求夫妻間的剩餘財產分配,作為自己和孩子的經濟後盾。所以在爭取監護權上,經濟弱勢的一方不一定在爭取監護權上較不利。

 

放下紛爭以孩子的利益為考量

莊律師在處理監護權案件時,時常勸父母應該將孩子視為獨立個體,不要當成個人的資產或所有物。父母離婚的爭議盡量不要牽涉小孩,例如:不要讓小孩變傳聲筒或選邊站等,這可能會讓孩子面臨嚴重的忠誠議題。父母應瞭解,讓孩子同時享有雙方的關懷與愛,是對孩子最大的利益。在孩子成長過程中,剝奪或妨害他與任何一方的親權往來,將可能會造成其一生難以彌補的遺憾。莊律師提醒,即使父母做不成夫妻,要調整心態,共同放下紛爭,找一個對孩子衝擊最小的方式,才是對孩子最佳的安排。

 

*本網站所發表之文章,均由《嬰兒與母親》及其他相關著作權人依法擁有其法律權益,若欲引用或轉載網站內容, 請與本公司來信接洽,違者將依法處理。聯絡信箱:[email protected]